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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3日,我外交部张业遂部长助理在参加亚太经社会(ESCAP)第57届年会期间,将国务院核准、由外交部长唐家璇签署的我国加入《曼谷协定》加入书面交亚太经社会执行秘书金学洙。按照有关程序,自2001年5月23日起,我国已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国。根据《曼谷协定》的规定,各国将优惠税率通知到海关口岸的实际日期视为实施日。尽管我国已于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国,但由于原产地认证机构的确定和我国加入WTO关税调整等原因,我国直至2002年1月1日向各地方海关口岸通知我执行《曼谷协定》优惠关税税单。根据在《曼谷协定》中的承诺,我国从2002年起对原产于孟加拉、韩国和斯里兰卡的739种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种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特惠税率”。2002年“曼谷协定税率”的平均税率为12.6%,优惠幅度为19.6%;其中对孟加拉关心的309种产品平均税率为 14.2%,优惠幅度为27.7%;对韩国关心的388种产品平均税率为11%,优惠幅度为9.8%;对斯里兰卡关心的51种产品平均税率为18.2%,优惠幅度为16.4%。对孟加拉的“曼谷协定特惠税率”的平均税率为4.6%,优惠幅度为67.6%。2004年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5国进口的902个税目下的商品实行《曼谷协定》优惠税率,平均税率为9.9%,相对于非《曼谷协定》国家,整体优惠幅度为18.9%。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下属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我执行《曼谷协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