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要求办理海关亚太原产地证FORM B
FORM B原产地证可以通过自行办理或者找第三方代理办理的
自主申办FORM B原产地证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进行海关备案登记。
2、进行产地证操作培训以及相关考试。
3、申请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序.产品原材料原产情况已在产地证处进行备案登记。
4、登录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5、提交商品成分明细表,产品HS CODE备案,提交商品所用原理,辅料,各零部件的进料发票。
6、录入产地证基本信息,保存并提交海关。
7、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到海关打印出证。
-----如果企业想节省时间和人力,可以找我司代办,无需备案,速度快,费用少,当天即可出证。
我司代理申办流程:
1.提交我司FORM B格式单
2.我司进行系统录单
3.贵司核对信息
3.确认后我司提交海关审核
4.审核通过,证书正本邮寄清关
我司是专业第三方代理公司,办理FORM B原产地证当天即可出证,价格实惠先出证后收费,如需办理欢迎联系我司详询。
《曼谷协定》的历次谈判情况
1、第一轮谈判(1972-1975年,泰国曼谷)。1972至1975年,经过近两年的谈判,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菲律宾和泰国在曼谷就一系列产品达成了降税协议,并签署了《曼谷协定》。成员国对104个税号下的产品相互给予了关税优惠,另外对15个税号下的产品上还给予老挝以特殊优惠。1979年,成员国认为,各国享受的第一轮谈判的好处并不平衡,便在第一轮谈判结果的基础上重新进行谈判,对93个税号的产品提供了相互减让,其中80个税号产品的从量关税平均降低23%,9个税号产品的关税约束在现行水平。另外4个税号的产品,关税降低的幅度不等。此外,成员国还向孟加拉和老挝分别提供了3个和16个税号的特别关税减让。老挝虽然在第一轮谈判和随后的重新谈判中分别对21个和28个税号的产品提供了关税减让,但至今尚未颁布海关关税减让通知,因此其他国家无法享受其关税减让的优惠。第一轮谈判及之后的重新谈判未涉及非关税问题。
2、第二轮谈判(1984-1990,“汉城回合”,韩国汉城)从第一轮谈判的结果可以看到,各成员国减让的产品税号和减让的优惠幅度均非常有限。为扩大减让产品范围,增加优惠幅度,纳入非关税减让,并引入诸如中长期合同、合资企业和产业合作协议等其他形式的合作,孟加拉、印度、斯里兰卡和韩国启动了《曼谷协定》的第二轮谈判。中国、印度尼西亚、伊朗、马来西亚、尼泊尔、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和泰国作为观察员参加了此轮谈判。在1984年召开的《曼谷协定》第十三次常委会会议后,第二轮谈判随即正式启动。经过五年的努力,成员国在438个税号上交换了关税优惠,同时,在63个税号上给予了孟加拉以特殊优惠。各关税优惠减让的幅度从13%至30%不等。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参加国一致同意对所有《曼谷协定》成员国适用于50%的增值标准,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适用40%的增值标准。但是,此轮谈判并未就非关税措施进行谈判,其它促进贸易的形式,如中长期合同等虽经讨论,但无实质性成果。
3、第三轮谈判,由于《曼谷协定》多年来缺乏活力,没有发挥预期作用,参加的成员也是寥寥无几。对此,该协定成员国从1995年开始,以中国申请加入《曼谷协定》为契机,开始积极酝酿和准备启动第三轮谈判,并成立了由成员国参加的专家小组,就第三轮谈判模式、指导方针、谈判领域、时间表和谈判程序等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2000年4月和2001年11月在曼谷召开的《曼谷协定》第16和17次常委会对启动《曼谷协定》第三轮谈判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并于2001年 11月举行的第17次常委会正式启动第三轮谈判。会议认为,《曼谷协定》的核心内容和目标,是通过成员国相互提供比最惠国待遇更优惠的关税和非关税减让,来促进相互间的贸易增长。但由于目前该协定成员少,且多年来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与商品关税减让范围和优惠幅度又都非常有限,从而使得相互间的贸易难以扩展。为增强活力,扩大贸易与合作,保证第三轮谈判取得实质性成果,各成员国都应以积极的方式准备新一轮谈判,并以统一格式重新提出关税减让表。一是尽可能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的6位税号为基础,按产品进行谈判,力争实质性地增加减让产品的范围;二是在最惠国税率(包括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惠减让)低于《曼谷协定》优惠税率时,也能保证该协定中减让产品的优惠幅度,即减让表中的具体产品都应以最惠国税率为基础用百分比的形式按照各国所承诺的减让幅度进行表示。另外,第三轮谈判还涉及共同原产地规则,《曼谷协定》文本修改和动植物卫生检疫等技术标准方面的信息交流问题。关于服务贸易的问题,成员国普遍认为,目前在《曼谷协定》第三轮中谈还不具备条件,因此,第三轮谈判将不涉及此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