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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为《曼谷协定》(Bangkok Agreement,全称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第一协定》,First Agreement on Trade Negotiations among Developing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曼谷协定》的成员国
《曼谷协定》规定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所有发展中成员均有资格申请加入,但同时规定加入申请需经三分之二成员国的同意方可被批准。
在1975年7月签订《曼谷协定》的7个国家中,由于菲律宾和泰国政府至今没有完成核准程序,《曼谷协定》在创始阶段只有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5个成员国。随着我国于2001年的加入,该组织成员国数量现已增加到6个。在目前的6个成员国中,老挝由于从未发布过关于关税减让的海关通知,因此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成员国,但它仍享受其他国家提供的各项减让。巴布亚新几内亚在1993年12月曾完成加入《曼谷协定》的有关程序,但巴新政府至今尚未核准其加入议定书。
近年来,《曼谷协定》成员国及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秘书处一直积极开展工作,争取吸纳更多国家加入《曼谷协定》。目前,有意向参加的国家包括:柬埔寨、蒙古、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泰国和越南等国家。此外,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秘书处的提议下,《曼谷协定》常委会曾经讨论过吸纳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亚太地区发达国家加入的可能性。但由于成员国普遍认为时机不成熟,没有采纳此项动议。
《曼谷协定》的主要条款
《曼谷协定》协定文本包括序言、八章(39条)和两个附件。具体内容是:
第一章(第1、2条)为协定做了总体的规定,其中第2条详细描述了协定的目标。
第二章(第3至8条)制定了协定的贸易自由化发展规划。其中第3、4条是关于关税和非关税减让的应用。第5条规定了对最不发达成员国提供特别优惠待遇。第6条明确了原产地规则,使其成为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7、8条规定了成员国在关税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如何保持关税减让的价值。
第三章(第9至12条)是与扩大贸易的各方面因素有关的章节。分别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例外、倾销、不公平贸易做法、共同关税等内容。
第四章(第13至17条)是关于紧急措施和磋商的规定。包括保障措施、国际收支平衡限制和争端调解程序等多方面内容。
第五章(第18、19条)规定了协定常委会的职能和协定的运行管理程序。
第六章(第20至24条)是关于协定的修改和审议。
第七章(第25、26条)规定了协定的加入和退出程序。
第八章(第27至39条)是其他规定和最后条款,主要包括减让表的修改、优惠减让的例外、协定的生效和新加入国的减让表核准程序等内容。
附件1是各国减让表的汇总,是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件2规定了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但事实上,目前各成员国并未实行共同的原产地规则,各国只同意在原产地增值百分比、原产地证书格式等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
《曼谷协定》自1975年成立以来,协定文本从未作过修改。考虑到国际经贸形势和成员间贸易往来的变化,1993年12月第14次常委会上首次提出了修改《曼谷协定》文本的问题。经历次常委会反复讨论和修改,除个别问题外,成员国已就协定文本修改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预计将于2004年完成整个协定文本修改工作。